台灣水產學會章程
109年10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55444號函准予備查
113年1月16日第36屆2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
113年3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3000508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水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水產學術,革新漁業,促進水產事業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獎勵或協助會友從事水產學術研究,並加強事業之聯繫輔導及協助等事項。
(二)發行水產學會刊、專刊、會報,舉辦水產學術演講座談及學術研究發表,並設置水產圖書館等事項。
(三)調查及研究有關水產及漁民從事漁業活動等相關事項,進而建議及促進漁業興革事項。
(四)接受委託有關水產之研究及漁業規劃等事項。
(五)促進國際水產學術交流。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普通會員,凡具下列資格,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志願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均得為普通會員,除繳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臺幣陸佰元。
1.國內外水產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專修與水產有關學科者。
3.高級水產學校或訓練班畢業,並從事有關水產事業二年以上者。
4.高級中學畢業,並經漁業訓練一年以上,而曾從事有關水產事業二年以上者。
5.從事有關水產之學術或技術研究,並有著作或發明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之與水產學術或漁業有關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參仟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貳萬元以上或其他方面贊助事業者,得由理事會推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每年應繳年費壹萬元。
四、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資望,對發展本會或於臺灣地區水產事業有特別功蹟者,得經理事會或會員二十人以上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為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五、學生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在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肄業者,填具入會志願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繳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每年繳常年會費新臺幣肆佰元,得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自然成為普通會員,並享有普通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八 條 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所選派之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本學會應享之權利,及繳納會費與遵守本會決議之義務。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除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外,享有其它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或損害本學會名譽,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惟除名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會籍自然消失:
一、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選舉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辦理。通訊選舉辦法(如附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計劃並辦理第五條列舉各項事項。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或臨時會議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臺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仟元,學生會員新臺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臺幣陸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參仟元,學生會員新臺幣肆佰元。
三、會員捐款:贊助會員每年應繳新臺幣壹萬元。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